3-41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證券投資基金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多少資金比
例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A)資金5%
(B)資金2%
(C)業主權益5%
(D)資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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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4), B(203), C(98), D(157), E(0) #638569
統計: A(974), B(203), C(98), D(157), E(0) #638569
詳解 (共 4 筆)
#1553938
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基金。
二、指數型基金。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五、對沖基金。
六、私募股權基金。
七、基礎建設基金。
八、商品基金。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投資於前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
之五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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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71816
多少(資金)比 總而百分之十
業主權益刪掉 剩下的資金哪個是10的1/2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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