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三層以上之建築物之走廊、樓梯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B)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不得設置臺階
(C)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以耐燃一級
材料裝修為限
(D)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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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35), C(100), D(315), E(0) #596752
統計: A(84), B(135), C(100), D(315), E(0) #596752
詳解 (共 3 筆)
#5088184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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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157
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4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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