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交通部對「交岔路口」最新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兩條或兩條以上道路平面相交,其交岔處即為交岔路口
(B)交岔路口設有停止線者,自停止線起算
(C) 未劃停止線者,以道路或人行道虛擬連結線以外 5 公尺
(D)未劃停止線者,以道路或人行道虛擬連結線 以外 10 公尺劃設後(不含截角)所涵蓋之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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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30), D(31), E(0) #322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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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察考生對於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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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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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會議結論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本部前曾以82年4月22 日交路字第009811 號函示面對圖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原則,經本次會議討論決議該函示應有檢討之需要,爰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誌、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修正車輛「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如下:

(一)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仍超越停止線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亦視同闖紅燈;若僅前輪伸越停止線者,則視為不遵守樑線指示。

(三)於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之駕駛人未俟其行向之號誌允許直行時, 「仍直行至銜接路段,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四)機,慢車駕駛人面對圖形紅燈,以牽引(騎乘)方式至其他非為紅燈號 「均行向之道路後繼續騎乘,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五)車輛面對號誌非為紅燈時,已超越停止線,不視為闖紅燈,惟倘該車輛 「係屬遇有前行成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則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六)車輛於號誌非為紅燈時,超越停止線等待左轉,惟對向來車眾多,俟荐 「行向號誌為紅燈時,轉至銜接路段,不視為闖紅燈且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相關規定。

二、有關民眾提供檢舉影片,顯示在路口範圍內行駛之被檢舉車輛,其行向之 「號誌為圖形紅燈,該車仍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是否應舉發闖紅燈之情,認應依 「個案實際情節(車輛超越停止線時之號誌燈號),據以判斷認定為宜。

三、車輛於紅燈亮起前通過停止線,僅因橫向車流阻隔或因路口範圍甚大等, 而於紅燈後仍停等於路口範圍,並俟他向車流減少或空隙之時,還予穿越路口至街接路段,該行為不列為闖紅燈態樣。

四、有關本部67年5月28日交路字第05341號及62年7月14日交路字第12815 號函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路口範圍,經本次會議討論認為可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平面交叉口範圍修正如下

(一)劃有停止線者,白停止標線劃設後(不含截角)所涵蓋之路面。

(二)未劃停止線者,以道路或人行道邊緣虛擬連接線以外5公尺劃設後(不含截角)所涵蓋之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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