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所謂失能傷害係指損失日數在多少日以上?
(A)1
(B)2
(C)3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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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5), B(167), C(952), D(387), E(0) #323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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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083
簡單說就是 罹災人未死亡, 但至少一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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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817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定義
1. 死亡 (Death)
  • 定義:因職業災害致使工作者當場或日後喪失生命,不論罹災至死亡時間之長短,均計入此類。
  • 損失日數:每人按 6,000 日 登記。 [1, 2]
2. 永久全失能 (Permanent Total Disability)
  • 定義:除死亡外,任何足使罹災者造成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中同時喪失以下任一機能者:
    • 雙目失明。
    • 失去一隻眼睛加上一隻手(或手臂、腿、足)。
    • 失去不同肢體中的任意兩種(如雙手、雙腳、一手一腳等)。 [1, 2]
  • 損失日數:每人同樣按 6,000 日 登記。 [1]
3. 永久部分失能 (Permanent Partial Disability)
  • 定義:除死亡及永久全失能外,任何足以造成肢體的任何一部分完全失去、或使其機能永久受損的傷害(不論受傷前該部位機能是否健全)。
  • 常見範例:單眼失明、手指或腳趾遭機械切斷、骨折癒合後關節永久無法彎曲等。
  • 損失日數:依 CNS 規定的「官能殘廢換算表」固定日數引進計算(例如單眼失明固定算 1,800 日)。
4. 暫時全失能 (Temporary Total Disability)
  • 定義: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受傷後無法繼續從事原本的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且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不含受傷當日)」,未來可以完全恢復機能者。
  • 損失日數:按醫師診斷書建議的實際休養請假總天數計算(包含期間經過的星期日、休假日或公司停工日,但不包含受傷當日與復工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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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8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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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職業災害統計提報事項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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