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所謂失能傷害係指損失日數在多少日以上?
(A)1
(B)2
(C)3
(D)4。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55), B(167), C(952), D(387), E(0) #3236060
統計: A(3755), B(167), C(952), D(387), E(0) #3236060
詳解 (共 2 筆)
#7451817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定義
1. 死亡 (Death)
2. 永久全失能 (Permanent Total Disability)
- 定義:除死亡外,任何足使罹災者造成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中同時喪失以下任一機能者:
- 損失日數:每人同樣按 6,000 日 登記。 [1]
3. 永久部分失能 (Permanent Partial Disability)
- 定義:除死亡及永久全失能外,任何足以造成肢體的任何一部分完全失去、或使其機能永久受損的傷害(不論受傷前該部位機能是否健全)。
- 常見範例:單眼失明、手指或腳趾遭機械切斷、骨折癒合後關節永久無法彎曲等。
- 損失日數:依 CNS 規定的「官能殘廢換算表」固定日數引進計算(例如單眼失明固定算 1,800 日)。
4. 暫時全失能 (Temporary Total Disability)
- 定義: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受傷後無法繼續從事原本的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且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不含受傷當日)」,未來可以完全恢復機能者。
- 損失日數:按醫師診斷書建議的實際休養請假總天數計算(包含期間經過的星期日、休假日或公司停工日,但不包含受傷當日與復工當日)。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