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立大學教師與學校間的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為須當事人同意之行政處分所形成之法律關係;教師升等亦為行政處分
(B)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之聘任為行政契約關係;大學不續聘教師為行政處分
(C)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之聘任為行政契約關係;大學不續聘教師係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D)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為須當事人同意之行政處分;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 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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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57), C(156), D(31), E(0) #4026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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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118
答案:C 這題是行政法很常考的「公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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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452
這題是近年行政法考題中,非常關鍵且重大的「實務見解變革」題。核心考點在於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針對公立大學教師不續聘)對實務見解的修正。 
  • (C) 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之聘任為行政契約關係;大學不續聘教師係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正確。
    • 聘任關係:司法實務長期以來均認定,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屬於公法上的行政契約關係
    • 不續聘的本質:在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 出爐後,大法官明確指出,公立大學(依據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對教師做出「不續聘」的決定,其法效僅是讓教師在原學校不再被聘任,這在性質上屬於「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即終止契約或拒絕續約的意思表示),「非屬」行政處分
  • (B) 大學不續聘教師為行政處分:錯誤。
    • 在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之前,實務曾認為解聘、停聘、不續聘都是行政處分。但該判決已做出分流:公立大學對教師的「解聘、停聘(涉及全國管制,不准去別校教書)」仍具行政處分性質;但「不續聘」則不再被評價為行政處分,而是行政契約的終止行為。因此 (B) 的敘述目前是錯誤的。 [1, 2]
  • (A) & (D) 須當事人同意之行政處分:錯誤。
    • 公立大學教師與學校間的關係是透過「聘書的發給與接受」來建立,雙方處於對等契約地位,屬於行政契約,而非行政機關單方做成的行政處分。
    • (註:(D) 中提到「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這部分敘述本身依釋字第 462 號是正確的,但前半段基礎關係定性錯誤,故全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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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815
答案是 (C) 聘任是行政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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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C) 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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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6 依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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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立大學教師與大學間為須當事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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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關於公立大學教師與學校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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