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未聲請延長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期間不得逾 8 月
(B)限制期間不得逾 9 月
(C)限制期間不得逾 10 月
(D)限制期間不得逾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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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7), B(16), C(12), D(101), E(0) #3311954

詳解 (共 5 筆)

#6275881
刑事訴訟法
3.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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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5969
刑事訴訟法第 93-3 條偵查中檢察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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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684
刑事訴訟法  
第93條之3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未聲請延長時,限制期間不得逾8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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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508
  https://youtub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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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097
刑事訴訟法§93-3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限
1.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2.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3.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4.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5.起訴或判決後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一月者,延長為一月。
6.前項起訴後繫屬法院之法定延長期間及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審判中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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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62544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 93-3 條 1.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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