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與乙、丙共同販賣海洛因,另又單獨竊取他人財物,嗣甲為免其犯行曝光,遂向偵辦的員警丁行賄, 請求丁包庇。檢察官因發覺甲販賣海洛因犯行而提起公訴;嗣於第一審中,甲因與戊有怨隙,誣指其 毒品上游為戊。有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所涉竊盜及行賄犯行,與已起訴之販賣毒品犯行,係「一人犯數罪」,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官 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B)乙所涉販賣毒品部分,與已起訴之甲販賣毒品犯行,係「數人共犯一罪」,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 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C)甲誣指戊之行為,係「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誣告罪」,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追加起訴
(D)丁收受賄賂犯行,與甲業經追加起訴之行賄犯行,屬於相牽連案件,檢察官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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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43), C(309), D(305), E(0) #3506023
統計: A(101), B(43), C(309), D(305), E(0) #3506023
詳解 (共 6 筆)
#7459160
所謂本罪之誣告罪應該是:「我被起訴一個傷害罪,我置控A誣告我傷害」這種情形。
C並非相牽連,亦非本罪之誣告罪。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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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161
所謂本罪之誣告罪應該是:「我被起訴一個傷害罪,我置控A誣告我傷害」這種情形。
C並非相牽連,亦非本罪之誣告罪。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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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831
C:重點是誣告罪並非刑訴第七條相牽連之犯罪。雖然「可能」(沒時間查證了)依 265 條追加,但總之不是相牽連犯罪,故選項錯誤。
刑法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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