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關於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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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3), B(60), C(67), D(112), E(0) #2902635
統計: A(853), B(60), C(67), D(112), E(0) #2902635
詳解 (共 6 筆)
#5465835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兇器(下稱刑法所定兇器),應係刀、劍等具有殺傷力而功用上可以直接傷害人身之器械,不能恣意擴大適用範圍,方符一般人民之認知及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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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139
正確答案是 (A) 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法律解析:實務對「凶器」的認定
我國實務(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對於「凶器」的定義採取的是「客觀基準說」,其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A) 錯誤:不以「行兇意圖」為必要(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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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 行為人攜帶工具時,主觀上是為了「便利行竊」(例如帶螺絲起子是為了撬開門窗),還是為了「行兇殺傷人」,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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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只要該工具在客觀上足以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即便甲只是把它插在口袋裡備而不用,也成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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