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關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何者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B)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
(C)地下室停車場
(D)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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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80), D(10), E(0) #3385071

詳解 (共 4 筆)

#6498229
是指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經所有住戶約定,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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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100

【法源依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3 款:

「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
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專用之部分。

【各選項解析】

(A)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土地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部分」,不得約定給單一住戶專用。

(B)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 ❌

這屬「共用通行設施」,供全體住戶出入使用,不能約定為個人專用。

(C) 地下室停車場 ✅

屬共用部分之一,但可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約定為特定住戶專用。
例如:某住戶購買或取得特定停車位專用權。

(D) 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屬於結構體共用部分,為維護安全與結構完整,不得個別約定為專用。


✅ 正確答案:(C)地下室停車場


【 重點記憶】

共用部分」原則上供全體使用,

經約定」讓特定人使用的,稱為「約定專用部分

✨常見例子:地下室停車位、地下儲藏室、頂樓特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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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65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7條 不得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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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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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7 條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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