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建築技術規則」,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A)500 平方 公尺(B)1500 平方公尺(C)300 平方公尺(D)100 平方公尺 ,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 區劃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