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地政機關接受申請辦理土地總登記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案件,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公告期間依法至少不得少於多少日?

(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
(出處:土地法第 55,58 條)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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