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再審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B)聲請再審,應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C)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D)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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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5), C(9), D(12), E(0) #3270342
統計: A(10), B(75), C(9), D(12), E(0) #3270342
詳解 (共 1 筆)
#6201828
36. 有關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再審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 第 426 條
1.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2.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3.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1.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2.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3.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B)聲請再審,應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 430 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C)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 436 條 (再審之審判)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D)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刑事訴訟法 第 439 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二))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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