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9.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最長逾多久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4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35), C(18), D(0), E(0) #1730248

詳解 (共 2 筆)

#2595859
第 17 條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
(共 5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116169

37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參加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經原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退保者,保險人得據以受理退保。
查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度,並課予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相關保險手續之責任。另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爰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被裁減資遣勞工得自願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已屬在職保險之例外規定,渠等被保險人自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至原投保單位,由原投保單位負責彙繳保險人。另依同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第9條之1規定之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爰被保險人如未依上開規定期間繳納保險費至原投保單位,經原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退保者,保險人得據以受理退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月25日勞保2字第0990140461號函

https://www.bli.gov.tw/0013037.html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