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甲女於投保前 2 週自覺左乳房有腫塊且有不明分泌物,遂同時向 12 家
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住院醫療險及癌症險(均有 30 日等待期
間),甲女於投保 2 週後才開始求診,同時接受切片檢驗報告,5 日後報
告完成,經診斷確定為乳癌,但甲女直至投保兩年後始因乳癌身故,其
後身故受益人才分別向各保險公司申請各項理賠金,則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癌症險,保險公司可以主張非條款約定的責任始期後罹患癌
症,不予給付。
(B)住院醫療險,保險公司可以主張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已在
疾病情況中」,不負給付責任
(C)保險公司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仍須依約給付壽險身故保險金。
(D)得不予給付壽險,因要保人之行為屬惡意複保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1), C(12), D(19), E(0) #1814148
統計: A(0), B(1), C(12), D(19), E(0) #1814148
詳解 (共 1 筆)
#7452512
1.(D) 得不予給付壽險,因要保人之行為屬惡意複保險。
-
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規定: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及實務見解,人壽保險(人身保險)之標的人身無價,並非用以填補財產上的損害,因此不適用《保險法》第 37 條關於「惡意複保險無效」之規定。
-
保險公司不能以「惡意複保險」為由拒絕給付人壽保險金。
2. 其他選項為何正確?
-
(A) 癌症險:保險公司可以主張非條款約定的責任始期後罹患癌症,不予給付。: 癌症險設有 30 天的「等待期間」(責任始期)。甲女於投保 2 週後(約 14 天,仍處於等待期內)求診切片,5 日後確診乳癌,此疾病發生於責任始期之前,保險公司依法不負給付責任。
-
(B) 住院醫療險:保險公司可以主張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已在 疾病情況中」,不負給付責任: 依據《保險法》第 127 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妊娠,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甲女投保前已有明顯腫塊症狀,屬於訂約時已在疾病狀態,保險公司得拒絕給付相關醫療費用。
-
(C) 壽險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仍須依約給付壽險身故保險金 :
-
解除權時效限制:依據《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保險人解除契約權自知有解除原因時起,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不得解除契約。
-
甲女直至投保兩年後始因乳癌身故,此時保險公司已逾 2 年之解約權行使期限,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仍須依約給付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
-
ㅤㅤ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