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下列何者錯誤?
(A)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由交通部處罰之
(B)非依檢察機關書面通知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之請求
(C)非依法院之裁判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給付匯款之請求
(D)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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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 C(5), D(0), E(0) #3664275
統計: A(53), B(1), C(5), D(0), E(0) #3664275
詳解 (共 2 筆)
#7362114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6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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