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有關資料,行政機關於例外情況下得 拒絕閱覽,下列何者不屬得拒絕之事由?
(A)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無保密必要之部分
(B)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虞
(C)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D)行政決定前之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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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9), B(145), C(211), D(552), E(0) #3563533
統計: A(2569), B(145), C(211), D(552), E(0) #3563533
詳解 (共 3 筆)
#7661908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及第3項,重點是:涉及機密的資料,如果沒有保密必要,仍應准許閱覽。
一、法規查核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閱覽,但有以下五種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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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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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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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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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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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第3項另規定: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法規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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