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之救濟與相關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受性騷擾致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B)如被害人因雇主已盡力防止性騷擾而不能受損害賠償時,依法僅由行為人負責,雇主不負衡平責任
(C)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D)被害人因受性騷擾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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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658), C(120), D(96), E(0) #1528338
統計: A(92), B(658), C(120), D(96), E(0) #1528338
詳解 (共 1 筆)
#2975492
(A)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B)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2項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C)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3項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D)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4項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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