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下列有關當舗業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鋪可以收當軍警制服
(B)當鋪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遇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
(C)當舗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 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
(D)非依法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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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12), C(438), D(68), E(0) #2657977

詳解 (共 2 筆)

#4740447
當舖業法

A)第 16 條 

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當舖業於收當物品時發現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其他非法持有之物品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B)第 22 條 
當舖業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二星期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
C)第 15 條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 
前項所捺指紋,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但無手指者,不在此限。
D)第 26 條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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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當鋪可以收當軍警制服→不得收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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