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對於執行方法不服時,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得如何表示不服?
(A)提起申訴
(B)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C)聲明異議
(D)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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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34), C(643), D(35), E(0) #3122165

詳解 (共 4 筆)

#5864606
行政執行法§9:義務人或利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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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522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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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763

(A) 提起申訴:

意義:對行政機關的處置、管理措施或工作表現不滿意時,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意見,要求改善。
特性:通常屬於內部或事後監督機制,並嚴格的法定訴訟前置程序。如果針對的是具體行政處分,通常應依法提起「訴願」而非僅僅申訴。
(B) 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意義:人民因公法上爭議(不服訴願決定,或符合法律規定直接起訴),向行政法院(如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
目的: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
種類:包含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通常需先經過「訴願程序」才能提起。
(D) 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如對服務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不服,可自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透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或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復審。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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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685

行政執行法 第 9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3.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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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6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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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行行為相關補充: I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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