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何種情 事者,按其情節輕重,得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A)發給許可函後五個月未開 辦者
(B)最近一年內有遭主管機關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二百萬元
(C)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D)經金管會許可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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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2), C(363), D(78), E(0) #3018367

詳解 (共 1 筆)

#7343861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一、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三、經本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四、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五、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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