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5.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下列哪一給付者,得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該種給付之用?
(A)生育給付
(B)傷病給付
(C)死亡給付
(D)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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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1), D(73), E(0) #1730254

詳解 (共 2 筆)

#2596042
第 29 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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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勞動基準法第61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入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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