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地價稅之累進起點地價係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幾公畝之平均地價?
(A)十公畝
(B)七公畝
(C)五公畝
(D)三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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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738), C(17), D(63), E(0) #141183

詳解 (共 1 筆)

#515957
土地稅法  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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