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工遭受職業災害後,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原則為下列何者?
(A)視勞工有無過失決定補償與否
(B)視雇主有無過失決定補償與否
(C)視勞工是否提出要求決定補償與否
(D)不論雇主有無過失責任,均應予以補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 B(44), C(7), D(1118), E(0) #2031658
統計: A(33), B(44), C(7), D(1118), E(0) #2031658
詳解 (共 1 筆)
#6203514
ㅤㅤ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ㅤㅤ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遭遇職災),且已提出申請或續請職災傷病給付者,給付標準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111年5月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傷病給付」)。如尚未初次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遭遇職災,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有加保勞工>傷病給付(含照護補助)」)。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ㅤㅤ
ㅤㅤ
2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外,並應一次 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ㅤㅤ
ㅤ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