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何物,不在刑法規定應沒收之列?
(A)違禁物
(B)供犯罪預備之物
(C)因犯罪所得之物
(D)屬於行為人所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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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1), C(79), D(2070), E(0) #712349

詳解 (共 5 筆)

#1080451
  • 第38條(沒收物):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及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違禁物一律沒收。  因犯罪  有關的   使用、預備、所生、所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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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273
刑法 第38條(沒收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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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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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807

刑法第38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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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1223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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