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小型輕型、普通輕型及重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B)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C)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D)載物者,重型機車不得超過八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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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5), C(3), D(59), E(0) #386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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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096

第 88 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具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不得超過二百公斤,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貨箱以外。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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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8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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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機車附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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