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對於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成效之評鑑,下列 敘述何者為非?
(A)教育局每四年至多應辦理一次評鑑
(B)應與學校校務 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
(C)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 限
(D)應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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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3), B(310), C(212), D(73), E(0) #326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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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3533
特殊教育法   第 53 條 高級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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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6088
⟪特殊教育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
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辦理一次,得以專案評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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