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 設置安全網時,其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幾公尺?
(A)3 公尺
(B)5公尺
(C)7公尺
(D)9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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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79), C(278), D(12), E(0) #3326282

詳解 (共 1 筆)

#6617916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規定之 一: (一)CNS 14252。 (二)CNS 16079-1 及 CNS16079-2。 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組配 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 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 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 (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四、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 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 六、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第一款之規定 時,應即更換。 七、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業。 八、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 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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