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關於權利告知事項之案例,何者錯誤?
(A)甲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發現應變更罪名時,基於便宜原則,不用再告知被告乙
(B)被告乙保持緘默時,甲法官不得因此即認為被告乙是默認犯罪
(C)被告乙於甲法官審判之過程中,可以保持緘默,也可以不保持緘默
(D)被告乙於程序上有權請求法官甲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31), B(68), C(99), D(53), E(0) #3183757

詳解 (共 6 筆)

#5984481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1.訊問被告應...
(共 1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1
0
#5992900

下列關於權利告知事項之案例,何者錯誤?

(A) 甲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發現應變更罪名時,基於便宜原則不用再告知被告乙→再告知

(B) 被告乙保持緘默時,甲法官不得因此即認為被告乙是默認犯罪

(C) 被告乙於甲法官審判之過程中,可以保持緘默,也可以不保持緘默

(D) 被告乙於程序上有權請求法官甲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8058

答案:A

------------------------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再告知。(A)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C) (B)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D)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28
0
#5984788

(A) 甲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發現應變更罪名時,基於便宜原則,仍應再告知被告乙

13
0
#5985017
(A) 甲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發現應變更罪...
(共 4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333252
解析:本題考「被告之權利告知與防禦權保...
(共 1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7367063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明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此乃被告在刑事訴訟上應受告知之基本權利,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避免突襲性裁判,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實務見解亦揭明,縱使檢察官或被告向法院提出罪名變更之請求,皆不能免除法院告知與聽聞之義務。因此,當法院認為應變更罪名時,負有「應再告知」的義務,不得以「便宜原則」為由免除之。

至於其餘選項均符合現行法之規定:

  • (B) 被告乙保持緘默時,甲法官不得因此即認為被告乙是默認犯罪:法律明文保障被告之緘默權,禁止法院將其緘默作為對被告不利之推斷。

  • (C) 被告乙於甲法官審判之過程中,可以保持緘默,也可以不保持緘默:被告本得自由選擇行使緘默權或放棄該權利,此為其訴訟上之選擇自由。

  • (D) 被告乙於程序上有權請求法官甲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此為被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之權,乃其防禦權之核心內涵之一,法院應予調查。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527501
未解鎖
39.               ...

(共 1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7694425
未解鎖
核心觀念 變更起訴法條/罪名涉及防禦權...
(共 1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