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號稱公司法專家,某日乙向甲詢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問題,甲回復之內容如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B)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
(C)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
(D)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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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215), C(101), D(922), E(0) #3664077
統計: A(117), B(215), C(101), D(922), E(0) #3664077
詳解 (共 6 筆)
#7343209
公司法§156: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並自行審酌擇一採行
1.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2.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3.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4.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5.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2.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3.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4.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5.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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