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有關無著郵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著郵件,由內政部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
(B)無著郵件經郵局拆閱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C)無法退還無著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六個月後銷燬之
(D)無法退還無著郵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一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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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167), C(492), D(317), E(0) #3157014
統計: A(109), B(1167), C(492), D(317), E(0) #3157014
詳解 (共 4 筆)
#7353429
郵件處理規則第59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A: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
C:一個月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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