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被害人自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就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實,確定國家刑罰權存否及其
範圍之行為,稱為:
(A)告發
(B)告訴
(C)自訴
(D)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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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263), C(941), D(37), E(0) #1462457
統計: A(121), B(263), C(941), D(37), E(0) #1462457
詳解 (共 6 筆)
#5603940
刑事訴訟的發生形式有四種,為告訴、告發、自訴、公訴。
告訴:由被害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報案,稱為告訴。
告發:由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報案,稱為告發。
自訴:由被害人自行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訴訟,稱為自訴。
公訴:檢察官在接受告訴、告發或自行主動偵查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稱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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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第三人依據事實向相關單位
舉發:相關單位根據違規事實向關係人
舉發:相關單位根據違規事實向關係人
如:「警方依據檢舉照片對其同一違規行為開單舉發」
參考資料:https://www.ehanlin.com.tw/app/keyword/國中/公民/刑事訴訟.html
https://bbs.mychat.to/reads.php?tid=8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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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935
- ⭕ (c) 自訴:這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自為原告)不透過檢察官,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判被告特定犯罪事實的行為。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代理。
- ❌ (a) 告發:是指犯罪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偵查機關(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報告犯罪事實,請求偵查。
- ❌ (b) 告訴:是指犯罪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向偵查機關(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報告犯罪事實,並表示追訴之意,請求檢察官偵查起訴。
- ❌ (d) 舉發:語意與告發類似,一般是指向主管機關揭發或檢舉違法事實(例如交通違規舉發),並非刑事訴訟法上的正式提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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