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你執行路檢勤務時,見 1 部機車違規闖紅燈即攔停欲舉發,惟該駕駛人堅稱自己未闖紅燈,並提
出異議,下列何種處置最適當?
(A)製單舉發,如不願簽名,視為不服稽查取締之行為
(B)斥責後不予製單舉發,令其離去
(C)駕駛人對違規事實有異議,應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繼續完成製單告發
(D)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如認異議有理由即暫停舉發;無理由者繼續完成製單告發,並依駕駛人請求 另行開立異議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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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9), C(2098), D(847), E(0) #2781700
統計: A(21), B(19), C(2098), D(847), E(0) #2781700
詳解 (共 5 筆)
#7636003
本題考查交通違規當場舉發時,駕駛人提出異議之標準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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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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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經警攔停者,應當場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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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獲之違規行為人對違規事實有異議時,應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並將通知單交付違規人(若拒絕簽收,記明事由即可完成送達),繼續完成製單告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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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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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駕駛人「不願簽名(拒簽/拒收)」時,警方應在通知單上記明「拒簽」或「拒收」事由,將通知單留存或送達即可完成告發程序。拒簽本身並不直接等於「不服稽查取締」(不服稽查取締通常指強行闖越、逃逸、拒絕配合稽查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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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已經明確觀察到違規事實並實施攔停,警察應依法公正執行,不得無故斥責後私自放行不予製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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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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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的「異議紀錄表」適用於警察行使警職法職權(如身分查證、管束、扣留物品等)之行政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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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範之交通違規舉發程序,應適用特別法之規定處理(直接在舉發通知單上記明異議情節),而非開立警職法的異議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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