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居住於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臺中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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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9), B(215), C(333), D(21), E(0) #614393

詳解 (共 10 筆)

#892839

510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1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2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6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0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79
1
#1089200
3F 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所以約定不適用!

44
0
#986849
樓上 因為民訴§510(督促程序之管轄法院)就已經明文規定
此題關鍵字在於 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28
0
#892830
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訴第3條)
26
2
#1433538
這題考得真好
24
1
#1019151
約定規約定  違約歸違約   因買受人違約   所以要---以原就被
21
2
#1459406
題目要看很清楚不然很容易被拐
21
1
#3192576

支付命令 500元  專屬管轄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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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72925
約定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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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93383
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1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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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相關補充: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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