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乙共同毆傷丙,經法院判決甲、乙須連帶負 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事後甲、乙間約定各自負擔一半之責任,但丙卻對甲請求給付 80 萬元之賠償,甲有何權利可主張:
(A)超過 50 萬元部分拒絕給付
(B)就 80 萬元部分負擔一半之責任
(C)全部拒絕賠償
(D)甲無權拒絕丙之請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0), B(40), C(3), D(1009), E(0) #653727
統計: A(150), B(40), C(3), D(1009), E(0) #653727
詳解 (共 3 筆)
#937604
受害人丙可以向加害人甲或乙任一人求償100萬是屬於外部關係,甲乙間約定之負擔責任是屬於外部關係。
23
0
#7448387
- 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根據《民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丙),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甲)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此,雖然法院判決總額是 100 萬元,丙依法有權直接要求甲一個人支付其中的 80 萬元,甲在法律上對債權人(丙)沒有拒絕給付的權利。
- 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甲、乙之間私下約定「各自負擔一半(各 50 萬元)」,這屬於連帶債務人的「內部求償比例」(《民法》第 280 條)。這種內部約定不能用來對抗債權人丙。丙不受該約定限制,依然可以向甲請求超過 50 萬元之給付。
ㅤㅤ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超過 50 萬元部分拒絕給付:如上所述,分攤約定僅具內部效力,甲不能以此拒絕對外(丙)的連帶賠償責任。
- ❌ (b) 就 80 萬元部分負擔一半之責任:連帶責任意味著每個人對外都要對全額負責,不能自行將丙請求的金額打折支付。
- ❌ (c) 全部拒絕賠償:甲是共同侵權行為人之一,依法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絕無可能全部拒絕賠償。
ㅤㅤ
ㅤㅤ
甲後續的法律權利(權利救濟)
甲此時雖然必須先對丙給付 80 萬元,但付完錢後,甲可以回頭向乙主張權利:
- 內部求償權:依據《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
- 計算方式:甲、乙約定各負擔一半(50%)。甲幫全體還了 80 萬元,超過了自己應負擔的份額(80萬 - 50萬 = 30萬)。因此,甲在付給丙 80 萬元後,可以向乙追討(求償)超額代墊的 30 萬元。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