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繼續一年,持有公開發行 A 股份有限公司 3%股份之股東甲(同時為 A 公司之監察人),不滿該公司之董事長乙挪用公司公款清償其個人之債務,依公司法規定甲對董事長乙可採取下列何種行動追究其責任?
(A)甲得直接以少數股東之身分對董事乙提起訴訟
(B)甲得直接以少數股東之身分召集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乙
(C)甲得直接以少數股東之身分,向法院請求裁判解任董事乙
(D)甲得直接以監察人身分召集股東會,依股東會決議對董事乙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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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8), C(13), D(115), E(0) #690688

詳解 (共 4 筆)

#2181732
公司法      甲同時為公司監察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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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228
更正B1 已經修法囉~ 公司法 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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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576
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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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908
少數股東股東會召集權(公司法§173)B
①要件:1年+3%
②實施方法:
⑴先位方法:先請求董事會召開
⑵備位方法:董事會15日內不為召開通知,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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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股東訴訟權(公司法§214)AC
①要件:6個月+1%
②實施方法:
⑴先位方法:請求監察人提起訴訟
⑵備位方法:董監狼狽為奸,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代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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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股東會召集權(公司法§220)D
①要件:「董事會不召開股東會」或「為公司利益」
②實施方法:直接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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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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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4 條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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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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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62963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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