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
(B)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C)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D)行政裁量為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自由決定之空間,法院皆不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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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 C(10), D(347), E(0) #3966499
統計: A(7), B(3), C(10), D(347), E(0) #3966499
詳解 (共 4 筆)
#7445682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426號判決:
行政法院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僅能審查行政機關之決定是否合法,而不能審查行政機關如何決定始更符合行政目的,否則無異於以行政法院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此參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人民僅得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即臻顯灼。原審認上訴人法務部於其行政執行官預算員額核減部分,雖得裁量減額錄取行政執行官,但並非毫無範圍之限制,仍應於預算員額核減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無非司法權介入行政裁量之選擇空間,對於上訴人法務部甄審錄取名額之多寡進行實質審查,顯已逾越司法審查之權限,核無足採。
➡️法院得審查行政機關的裁量是否合法但不得審查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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