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炔屬「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爆炸性物質。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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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50), C(0), D(0), E(0) #638177

詳解 (共 1 筆)

#4572312

設施規11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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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施規184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 、衝擊。 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 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三、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 擦或撞擊。
 四、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 發或加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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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施規15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氫。
 二、乙炔、乙烯。
 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五、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可燃氣, 氫乙炔烯,甲乙丙丁烷
可樂氣, 慶一竊喜, 假一冰丁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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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21371
未解鎖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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