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 UCP600 或 URR725 規定,有關信用狀業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補償銀行之費用應由開狀銀行負擔
(B)保兌信用狀項下之單據須先向保兌銀行提示
(C)非保兌銀行之通知銀行須表示其確信信用狀外觀的真實性,但對信用狀不負任何兌付或讓購之義務
(D)我國銀行實務上所稱「押匯」一辭即是 UCP600 的 NEGOTIATION ,兩者意義相同,都是讓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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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83), C(588), D(3238), E(0) #3226916
統計: A(182), B(183), C(588), D(3238), E(0) #3226916
詳解 (共 4 筆)
#7441906
我國銀行實務上的「押匯」範圍較廣(包含買入單據、墊款等融資行為),而 UCP600 的 Negotiation(讓購)定義非常嚴格。根據 UCP 600 第 2 條 規定,讓購是指指定銀行在受益人提示符合規定的單據時,「購買」匯票及/或單據,且必須由指定銀行「墊付」或「同意墊付」款項給受益人。實務上的押匯並不完全等同於 UCP600 嚴格定義的讓購(例如若無墊付款項的承諾,則不構成 UCP600 的讓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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