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租人甲受出租人乙之脅迫而同意終止雙方之房屋租賃契約。於甲未撤銷其受乙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前,
其終止之意思表示,效力如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有效
(D)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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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120), C(1196), D(25), E(0) #820282
統計: A(221), B(120), C(1196), D(25), E(0) #820282
詳解 (共 2 筆)
#7454482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在法律規定上,受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在未撤銷前,依然是法律上完全有效的表示。表意人(承租人甲)必須行使撤銷權,該意思表示才會溯及既往失效。因此,在甲尚未正式撤銷該意思表示之前,雙方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為有效。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無效:民法上只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或「行為無能力人、無意識之意思表示」等情況才會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受脅迫的意思表示在撤銷前並非無效。
- ❌ (B) 效力未定:效力未定通常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之契約行為」或「無權處分」、「無權代理」等情形。受脅迫之意思表示並不需要他人事後承認來決定效力,它本身已具備效力,只是賦予受脅迫者撤銷的權利。
- ❌ (D) 不成立:甲乙雙方對於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已經達成一致(合致),因此終止契約的法律行為已經成立,只是該意思表示存有瑕疵(受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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