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各該民選公職人員依法有應予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之情事時,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B)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C)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D)村(里)長由鄉(鎮、市)民代表會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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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 C(1), D(13), E(0) #3929694
統計: A(1), B(4), C(1), D(13), E(0) #3929694
詳解 (共 1 筆)
#7409574
第 79 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A);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B);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C),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解除其職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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