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類似「釣魚、誘補」的手段,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若對原無犯意者,以各種引誘方式,令其產生犯意實施犯罪,即為陷害教唆,屬違法手段,為本法所禁止,取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B)警察機關之刑事偵查人員為了績效,故意刊登色情廣告,引誘消費者進行性交易即為陷害教唆。
(C)承上,經營色情理容院,於報章雜誌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等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廣告,其妨害風化之犯意係原本即有,自無所謂「陷害教唆」,警察以此取得之證據,則具有證據能力。
(D)依「陷害教唆」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尚非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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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5), E(0) #3886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