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意代表能否兼職之問題,應以何者為判斷依據?
(A)憲法既然規定最高立法機關之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則所有民意代表一律不得兼任他職
(B)凡內閣制以外的國家,民意代表一律不得兼任他職
(C)當憲法未明文許可時,即不得兼職
(D)當憲法或合憲之法律未有禁止規定時,則視該項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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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6), B(49), C(173), D(3862), E(0) #153650
統計: A(566), B(49), C(173), D(3862), E(0) #153650
詳解 (共 2 筆)
#221923
憲法75條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人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性質是否相容。(釋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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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824
釋字207 理由書
民意代表可否兼任他職,須視憲法或與憲法不相牴觸之法規有無禁止規定,或該項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本院釋字第十五號解釋: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釋字第七十五號解釋: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釋字第三十號解釋: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性質不相容之職務,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均係本於斯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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