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撰擬文稿時,字跡應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如何處置?
(A)應加註說明
(B)應用紅筆標示
(C)應加括弧區別
(D)應於添改處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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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50), C(32), D(1439), E(0) #165886
統計: A(75), B(50), C(32), D(1439), E(0) #165886
詳解 (共 1 筆)
#119048
擬稿注意事項如下:
1、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等,均應避免。
2、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不宜僅以「云云照敘」,自圖省事,如必須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3、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4、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
5、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6、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7、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等應改為「○○」「本」「該」等。
8、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9、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查考。
10、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11、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左至右依序排列。
12、字跡請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章。
13、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力求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以資醒目。
14、文稿有2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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