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被告甲為原住民,下列有關其強制辯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於偵查程序,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
(B)甲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C)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為其辯護
(D)甲若已選任辯護人,但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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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8), B(84), C(194), D(386), E(0) #3563731
統計: A(858), B(84), C(194), D(386), E(0) #3563731
詳解 (共 9 筆)
#6839181
被告甲為原住民,下列有關其強制辯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於偵查程序,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
-->錯誤
偵查程序,審判長不會出現,應該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B) 甲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C)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
為其辯護
(D)甲若已選任辯護人,但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B) 甲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C)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
為其辯護
(D)甲若已選任辯護人,但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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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8936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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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843
刑事訴訟法§31: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2.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3.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4.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5.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2.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3.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4.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5.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A:偵查中應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
B:正確。
C:正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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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605
本題涉及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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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 規定內容 | 適用情形 |
|---|---|---|
| 第1項 | 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 第2項 |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已選任辯護人但無故不到庭 |
| 第5項 | 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 |
?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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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內容 | 是否正確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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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甲於偵查程序,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 | ❌ 錯誤 | 偵查中應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而非由審判長指定。審判長之指定權限僅限於審判中。 |
| (B) | 甲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 正確 | 符合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 (C) | 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 正確 |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即回歸第31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 |
| (D) | 甲若已選任辯護人,但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 正確 | 符合第31條第2項「得指定」之規定,屬裁量權而非義務。 |
? 結論
選項(A)錯誤,因其混淆了「偵查中」與「審判中」強制辯護之權責機關。偵查中應由檢警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審判中始由審判長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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