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按照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銀行發行的「長期別次順位債券」,在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具有何種資本性質?
(A)普通股股本
(B)第一類資本
(C)第二類資本
(D)不可視為資本使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73), C(341), D(22), E(0) #3862536

詳解 (共 2 筆)

#7346088
銀行的資本主要分為兩大類: 1.第一類...
(共 2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664891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 9 條
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係指普通股權益減無形資產、因以前年度虧損產生
之遞延所得稅資產、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不動產重估增
值及其他依計算方法說明規定之法定調整項目。
普通股權益係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普通股及其股本溢價。
二、預收股本。
三、資本公積。
四、法定盈餘公積
五、特別盈餘公積。
六、累積盈虧。
七、非控制權益。
八、其他權益項目。

第 10 條
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計算
方法說明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一、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二、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
三、銀行之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其
    股本溢價、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
前項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工具,應符合下列條件,其中涉及
投資人權益之條件,應載明於發行契約: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持有人之
    受償順位。
三、受償順位次於第二類資本工具之持有人、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
四、無到期日、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之誘因。
五、發行五年後,除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外,不得由發行銀行提前贖回或由
    市場買回,亦不得使投資人預期銀行將行使提前贖回權或由市場買回
    :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計算提前贖回後銀行資本適足比率仍符合法定資本適足比率。
      2.須以同等或更高品質之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
六、分配股利或支付債息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銀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時,不得分配股利或支付債
      息。
(二)銀行資本適足比率未達法定資本適足比率前,應遞延償還本息,所
      遞延之股利或債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三)股利或債息之支付不得設定隨銀行信用狀況而變動。
七、銀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非普通股權
    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工具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第 11 條
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計算方法說明所規定之應
扣除項目之金額:
一、永續累積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二、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
三、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
四、長期次順位債券。
五、非永續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六、不動產於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
    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
七、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增值利益及透過其他
    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
八、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九、銀行之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永續累積特別股及其股
    本溢價、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長期次順
    位債券、非永續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前項第八款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係指銀行所提營業
準備及備抵呆帳超過銀行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就已產生信用減
損者所估計預期損失而提列之金額。
第一項之第二類資本工具應符合下列條件,其中涉及投資人權益之條件,
應載明於發行契約: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持有人之
    受償順位。
三、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之誘因。
四、發行期限五年以上,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百分之二十。
五、發行五年後,除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外,不得由發行銀行提前贖回或由
    市場買回,亦不得使投資人預期銀行將行使提前贖回權或由市場買回
    :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計算提前贖回後銀行資本適足比率仍符合法定資本適足比率。
      2.須以同等或更高品質之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
六、股利或債息之支付不得設定隨銀行信用狀況而變動。
七、除銀行清算或清理依法所為之分配外,投資人不得要求銀行提前償付
    未到期之本息。
八、銀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第二類資本
    工具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九、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除應符合以上各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發行期限在十年以內。
(二)於到期日或到期日前,應轉換為普通股或永續特別股,其他轉換方
      式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二類資本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採信用風險標準法者,其合計數額
,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二五,採信用風險內
部評等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
零點六。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