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禁止場外交易,惟部分例外情況則可為場外交易,以下何者屬非法進行之 場外交易?
(A)上市公司因公司法第 185 條及第 186 條規定,買回異議股東持有之公司股份
(B)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經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由公司直接交付原先約定數量之普通股
(C)甲為向乙清償欠款,而將其持有之未送交集中保管之 D 上市公司普通股票 1 萬股以背書及交付方 式轉讓予乙
(D)丙向 B 證券公司購買以 C 上市公司普通股為基礎證券之認購權證,於得行使權利期間,丙要求 B 證券公司以 C 公司之普通股為實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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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8), C(150), D(17), E(0) #926761

詳解 (共 4 筆)

#3490155
150條第3款 一個成交單位=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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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931

(A)上市公司因公司法第 185 條及第 186 條規定,買回異議股東持有之公司股份(參公司186、317、證交150) 
(B)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經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由公司直接交付原先約定數量之普通股(參證交150) 

(C)甲為向乙清償欠款,而將其持有之未送交集中保管之 D 上市公司普通股票 1 萬股以背書及交付方 式轉讓予乙:超過1交易單位違法(參證交150但書) 

(D)丙向 B 證券公司購買以 C 上市公司普通股為基礎證券之認購權證,於得行使權利期間,丙要求 B 證券公司以 C 公司之普通股為實物交割(參證交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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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648
證交法150條3款,應一個成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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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993
下開函文有一併說明場外交易禁止之例外
金管證交字號第1100362895號函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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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第四款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符合下列事項者,得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條本文規定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一)上市公司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對異議股東收買股份。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依華僑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報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讓受予其他華僑或外國人。
(三)公司發行可轉換之有價證券,經本會核准以他種有價證券清償或轉換。
(四)公司發行附買回條件之有價證券,依章程記載之發行條件買回。
(五)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買入上市有價證券,解約後償還信託人。
(六)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情事。
(七)經本會核准停止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上市有價證券。
(八)依證券交易法規定限制上市買賣之股票。
(九)依公司法規定,投資人以上市有價證券抵繳股款或公司以上市有價證券充抵減資應退還之股款。
(十)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進行股份轉換。
(十一)投資人以其持有之國內上市股票抵繳外國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發起設立或發行新股之股款。
(十二)銀行、證券商辦理臺股股權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業務,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
(十三)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辦理議約型認購權證商品交易,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
(十四)交易人買賣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履約採股票實物交割。
(十五)槓桿交易商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以上市有價證券辦理履約。
(十六)中央政府發行之交換公債以上市有價證券作為償還。
(十七)上市公司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
(十八)其他事先報經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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