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民法債編規定,瑕疵擔保責任可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關於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買受人受領出賣人所交付的物品,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B)出賣人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前,即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C)買受人不可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D)關於效用或價值之減少,無論其減少之程度是否重要,出賣人均應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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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6), B(1901), C(174), D(915), E(1) #570230

詳解 (共 10 筆)

#821783
(A)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B)。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D)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C)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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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543
(A)對 買東西的人取貨的時候應該照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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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110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

選項(B)出賣人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前』,即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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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00
(B)出賣人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前,即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354條:
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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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747
危險可以指是物件瑕疵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失,轉移是因持有人的所有權改變所以也造成前項[危險]也改變的意思。如買到一棟有漏水的房子,除了房子本身,漏水問題也轉移到買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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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750
補充:所以危險(瑕疵損害)沒有發生之前,又何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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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024
有關承攬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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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610
(A)民法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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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387
(A)買受人受領出賣人所交付的物品,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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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443
88台上692
是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 原則上固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 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在特定物之買賣,該為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前,倘已 有明顯之瑕疵,如經買受人催告出賣人補正,而出賣人仍不為補正,應解為買受人得 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往後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損及買受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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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42345
未解鎖
(A)對  買東西的人取貨的時候應該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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