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民法債編規定,瑕疵擔保責任可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關於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買受人受領出賣人所交付的物品,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B)出賣人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前,即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C)買受人不可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D)關於效用或價值之減少,無論其減少之程度是否重要,出賣人均應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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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6), B(1901), C(174), D(915), E(1) #570230
統計: A(3376), B(1901), C(174), D(915), E(1) #570230
詳解 (共 10 筆)
#82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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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110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
選項(B)出賣人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前』,即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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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00
(B)出賣人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前,即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354條: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後略
354條: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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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747
危險可以指是物件瑕疵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失,轉移是因持有人的所有權改變所以也造成前項[危險]也改變的意思。如買到一棟有漏水的房子,除了房子本身,漏水問題也轉移到買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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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750
補充:所以危險(瑕疵損害)沒有發生之前,又何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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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443
88台上692
是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
原則上固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
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在特定物之買賣,該為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前,倘已
有明顯之瑕疵,如經買受人催告出賣人補正,而出賣人仍不為補正,應解為買受人得
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往後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損及買受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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