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違背法定程序,包括外國法所定程序
(B)公務員違法監聽所得之監聽錄音內容,仍有證據能力
(C)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絕對不具證據能力
(D)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包括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
統計: A(68), B(199), C(346), D(2505), E(0) #3183759
詳解 (共 6 筆)
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第158條之4條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本條係就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如何認定,設其總括性之指導原則。我國對於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採取相對排除之權衡原則(又稱「利益權衡原則」),是否排除證據,應於個案中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而決定。
二、各選項分析
✅ (D)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包括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正確
此為正確選項。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所稱之「證據」,係指所有類型之證據,並未區分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無論是被告自白、證人證言等供述證據,抑係扣押物、書證等非供述證據,均有本條之適用。法院於判斷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時,應依本條權衡原則,一體適用於各類證據。
❌ (A) 所謂違背法定程序,包括外國法所定程序——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所稱「法定程序」,係指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所規定之程序。該條之適用主體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違背之程序自應以我國實定法規範為依據;外國法所定程序並非我國公務員所應遵守之法定程序,不符本條之要件,自無以之為由認定違背我國法定程序之餘地。故本選項之敘述錯誤。
❌ (B) 公務員違法監聽所得之監聽錄音內容,仍有證據能力——錯誤
違法監聽所得之證據,並非當然有證據能力。我國對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取得之監聽內容,設有嚴格之證據排除規範;且對於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判斷其有無證據能力。實務上,通保法第18條之1第3項就違法監聽所得內容設有特殊證據排除規定,此屬第158條之4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以違法監聽所得錄音內容仍應視其違法情節,適用通保法或第158條之4權衡判斷,並非當然有證據能力。故本選項之敘述錯誤。
❌ (C)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絕對不具證據能力——錯誤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明揭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由法院於個案中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決定其是否有證據能力。相關立法理由亦明示,法院於權衡時應審酌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以及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等事項。證據是否排除,繫於個案權衡之結果,非絕對排除。故本選項之敘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