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與從事面板製造 B 上市公司於去年 11 月 10 日簽訂公司合併備忘錄,雙 方敲定換股比率為 1:2,並以 A 公司為存續公司。A 公司董事長甲分別於同年 11 月 14 日、21 日、 24 日買進該 A 公司股票 40 萬股,而該合併之消息於同年 12 月 2 日經報紙揭露後始公開,A 公司股價應聲大漲。甲乃於 12 月 10 日賣出該股票,獲利近千萬。其後經人檢舉,甲被移送檢方偵辦。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 A 公司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一個月內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B)若甲於買進 A 公司股票前先辭去 A 公司董事長身分,則無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內線交易規定之適用
(C) A 公司應向甲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若 A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不為歸入權之行使以致公司受損害,應對 A 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D)若甲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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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0), E(0) #399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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