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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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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社會秩序維護法 -5#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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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抗告期間為: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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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083), C(46), D(218), E(0) #313968
詳解 (共 3 筆)
lin703722
B1 · 2017/02/21
#1636304
社維法第46.2.6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
(共 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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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的砲灰(110警特上榜)
B3 · 2021/03/30
#4627447
第 59 條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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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證書~我辦的到
B2 · 2017/10/21
#245620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9 條抗告期間為五日...
(共 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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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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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411.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應 由下列何機關負責裁處? (A)警察機關 (B)檢察機關 (C)法院簡易庭 (D)法院普通庭。
#313969
40. 下列有關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敘述,何者有誤? (A)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鐸、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B)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所稱廠商不以公司為限。 (C)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D)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3886817
39. 有關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給付情形,依下列何者有誤? (A)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規定補足一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總額以280萬為限。 (B)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C)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D)死亡者之慰撫金、喪葬費由其繼承人具領,其具領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3886816
38. 警察人員應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使用警械,下列針對責任敘述,何者有誤? (A)使用警械為行政上事實行為之強制措施,自屬行政處分,故有其救濟之訴願及行政訴訟。 (B)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為警察人員之法定職權,係屬依法令之行為。 (C)警察人員未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依其行為負有不同責任,且政府亦負相當之賠償責任。 (D)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3886815
37.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參照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於下列何種情境,得逕行射擊?(A)犯罪嫌疑人意圖逼近、挾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其他不當舉動時。(B)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駕駛行為將危及其他人、車時。(C)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D)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遵從時。
#3886814
36. 警察人員於夜間執行路檢勤務時,發現受檢人甲在其懷中持有手槍,業經執勤人員喝令制止無效,甲並朝執勤人員射擊,警察人員遂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槍械射擊,因而致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免予補償。(B)由警察人員所屬之警察分局支給補償金。(C)應由實施射擊之警察人員支付喪葬費。(D)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慰撫金。
#3886813
35.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B)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C)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D)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3886812
34. 有關警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辣椒噴霧器屬「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稱之警械。(B)警械係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性質上有屬違禁物或查禁物。(C)民眾攜帶經內政部公告查禁之警械,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處罰,並依同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沒入。(D)受處分人不服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本文持有警械沒入之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3886811
33.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有關傷亡費用支出標準,下列何者有誤?(A)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同條第1項、第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B)有關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係屬行政規則性質。(C)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所謂第三人,係指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與其使用警械之對象以外之人。(D)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3886810
32.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轉嫁罰責任及兩罰制度之敘述何者有誤?(A)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處罰,係按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人違反本法之行為而裁處,因其本身並非該行為之實施者,故責任自與本身實施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有別,一般稱之為「轉嫁罰責任」。(B)關於「轉嫁罰責任」,僅處罰以罰緩或申識為限。若經裁處罰緩而逾法定繳納期間未繳納者,警察機關得依規定聲請易以拘留。(C)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兩罰制度」,係為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其經營特種工商業之適用範圍由內政部定之。(D)關於「兩罰制度」之處罰,應視實際情況,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惟其處罰種類與「轉嫁罰責任」亦同,均具有監督之責,故僅處罰以罰緩或申識為限。
#388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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